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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05号)等国家、省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及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印发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本通知?

        答: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201212月底印发,20131月正式实施。此后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分别在20167月、20177月、201812月、201910月进行了4次调整,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特别是对困难群众的倾斜已高于国家医保待遇清单要求,需按规定对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此外,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同步修订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个制度的衔接

              二、通知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有哪些调整?

        答:原有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框架没有变化,仍然包含四项内容:自付部分补偿、高额医疗费用补偿、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附加补充保险项目。本次调整的是前两项内容中困难群众参保人待遇:困难群体参保人医保年度内发生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000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困难群体保人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4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除困难群众外,一般参保人的待遇此次没有变动,仍然是自付部分补偿起付线1万元,报销比例80%;高额医疗费用补偿4060万(含)之间的部分报销80%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保持不变,附加补充保险项目除按原有规定继续执行外,进一步明确与大病保险同步统一招投标

        三、此外,还调整了哪些方面?

        答:一是规范制度名称。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对补充医保(大病保险)的制度名称进行规范。二是险种转换待遇。由于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实行分账管理,对应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也实行职工、城乡居民分账管理,所以对险种转换时的待遇衔接问题做出规定。三是因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调整,专项用于提升困难群众待遇的筹资也进行相应调整。

        四、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通知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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