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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22年修订)》的通知(珠环〔2022〕197 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22年修订)》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4日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22年修订)

              为适应珠海市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充分衔接珠海市自然保护地规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在2011年版《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基础上,修订形成《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22年修订)》,为规范管理珠海市大气环境提供依据。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范围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范围以批准的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范围为基础,全市总面积7786.45平方千米,其中陆域总面积1736.45平方千米,领海基线以内海域面积6050平方千米。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功能区分类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其他一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二)执行标准

             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均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执行,一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三、珠海市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

          修订后珠海市一类区共8个,一类区总面积共64802.98公顷。各功能区范围如下:

         (一)一类区范围

           1.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面积为45999.89公顷。

           2.珠海淇澳—担杆岛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珠海淇澳—担杆岛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面积为7466.75公顷。

           3.珠海高新凤凰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珠海高新凤凰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面积为1216.16公顷。

           4.珠海万山群岛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珠海万山群岛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面积为1835.48公顷。

           5.珠海万山庙湾珊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珠海万山庙湾珊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面积为4052.81公顷。

           6.珠海斗门黄杨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珠海斗门黄杨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面积为1068.64公顷。

           7.珠海斗门锅盖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珠海斗门锅盖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面积为3143.21公顷。

           8.珠海斗门竹洲岛水松林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珠海斗门竹洲岛水松林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面积为20.04公顷。

          (二)二类区范围

            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区。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珠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二)珠海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规定执行。

          (二)一类区的范围和面积,将随珠海市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变化动态变更,新调整的珠海市自然保护区自生效之日起自动调整为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三)本区划文本和附图不作为定界依据。一类区边界、范围、面积以经国家批准颁布的自然保护区为准。

          (四)本区划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五)本区划自市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1年版《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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